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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结束了,很多同学在报志愿的时候对集成电路有着浓厚的兴趣,但是都不是很了解这个专业,所以我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那些想报这个专业的同学有帮助。
【一】:什么是集成电路 是采用半导体制作工艺,在一块较小的单晶硅片上制作上许多晶体管及电阻器、电容器等元器件,并按照多层布线或遂道布线的方法将元器件组合成完整的电子电路。它在电路中用字母“IC”(也有用文字符号“N”等)表示。IC=Integrated Circuit “集成电路” 就是把半导体三极管、场效应管、二极管、电阻、电容及它们间的连线集成在一块硅基片上。构成一个具有一定功能的集成组件. 也可以理解为芯片. (一)按功能结构分类
集成电路按其功能、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模拟集成电路和数字集成电路两大类。
模拟集成电路用来产生、放大和处理各种模拟信号(指幅度随时间边疆变化的信号。例如半导体收音机的音频信号、录放机的磁带信号等),而数字集成电路用来产生、放大和处理各种数字信号(指在时间上和幅度上离散取值的信号。例如VCD、DVD重放的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
(二)按制作工艺分类
集成电路按制作工艺可分为半导体集成电路和薄膜集成电路。
膜集成电路又分类厚膜集成电路和薄膜集成电路。
(三)按集成度高低分类
集成电路按集成度高低的不同可分为小规模集成电路、中规模集成电路、大规模集成电路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四)按导电类型不同分类
集成电路按导电类型可分为双极型集成电路和单极型集成电路。
双极型集成电路的制作工艺复杂,功耗较大,代表集成电路有TTL、ECL、HTL、LST-TL、STTL等类型。单极型集成电路的制作工艺简单,功耗也较低,易于制成大规模集成电路,代表集成电路有CMOS、NMOS、PMOS等类型。
(五)按用途分类
集成电路按用途可分为电视机用集成电路。音响用集成电路、影碟机用集成电路、录像机用集成电路、电脑(微机)用集成电路、电子琴用集成电路、通信用集成电路、照相机用集成电路、遥控集成电路、语言集成电路、报警器用集成电路及各种专用集成电路。
电视机用集成电路包括行、场扫描集成电路、中放集成电路、伴音集成电路、彩色解码集成电路、AV/TV转换集成电路、开关电源集成电路、遥控集成电路、丽音解码集成电路、画中画处理集成电路、微处理器(CPU)集成电路、存储器集成电路等。
音响用集成电路包括AM/FM高中频电路、立体声解码电路、音频前置放大电路、音频运算放大集成电路、音频功率放大集成电路、环绕声处理集成电路、电平驱动集成电路、电子音量控制集成电路、延时混响集成电路、电子开关集成电路等。
影碟机用集成电路有系统控制集成电路、视频编码集成电路、MPEG解码集成电路、音频信号处理集成电路、音响效果集成电路、RF信号处理集成电路、数字信号处理集成电路、伺服集成电路、电动机驱动集成电路等。
录像机用集成电路有系统控制集成电路、伺服集成电路、驱动集成电路、音频处理集成电路、视频处理集成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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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设集成电路专业的学校
电子科学技术一级学科下设四个二级学科,分别是物理电子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电路与系统,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
国家重点学科分布如下: 电子科大:物理电子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电路与系统,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
西电: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电路与系统,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 清华:电路与系统,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物理电子学
北大:物理电子学,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 复旦:电路与系统,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北邮: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电路与系统
东南: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上海交大: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西安交大: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 华中科大:物理电子学 北京理工大学:物理电子学 南京大学: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 吉林大学: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 哈工大:物理电子学 西北工大:电路与系统
通信工程 一级学科下设两个二级学科,分别是 通信与信息系统,信息与信号处理
清华大学 通信与信息系统,信息与信号处理 北京邮电大学 通信与信息系统,信息与信号处理 电子科技大学 通信与信息系统,信息与信号处理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通信与信息系统,信息与信号处理 东南大学 通信与信息系统,信息与信号处理 北京交通大学 通信与信息系统,信息与信号处理
北京大学 通信与信息系统 浙江大学 通信与信息系统 中科大 通信与信息系统 华南理工 通信与信息系统 哈工大 通信与信息系统 北京理工大学 通信与信息系统 上海交通大学 通信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通信重点学科分布: 电子科大 6 清华 5 西电 5 北邮 4 北大 3 东南 3 北理工 3 上交 2 哈工大 2 复旦 2 北京交大 2 华南理工,华中科大,西安交大,中科大,浙大,西北工大,南京大学,吉林大学各一个
国家重点实验室(电子与通信,不包括光学及光电)分布如下:
电子科技大学 2 电子薄膜与集成器件实验室 宽带光纤传输与通信系统技术实验室 清华大学 1 微波与数字通信技术实验室 北京邮电大学 1 程控交换技术与通信网实验室 东南大学 1 移动与多点无线电通信系统实验室 复旦大学 1 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实验室 西电 1 综合业务网理论及关健技术实验室 北大&上交 1 区域光纤通信与相干光纤通信实验室
电子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中科院院士的高校分布: (不包括光学与光电子学,控制,计算机,材料物理,信息遥感等学科方向,不包括双聘兼职及名誉院士) 北京大学:王阳元 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 清华大学:李志坚 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 电子科技大学 林为干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电子科技大学 陈星弼 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 电子科技大学 刘盛纲 物理电子学
与电子相关的通信电子系统方面的中科院士: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保铮 雷达,通信与电子系统 哈尔滨工业大学 刘永坦 雷达,通信与电子系统 北京理工大学 王越 雷达,通信电子系统 上海交通大学 张熙 通信系统 北京邮电大学 叶培大 微波通信 北京邮电大学 陈俊亮 通信电子
以上中科院士名单见中科院信息技术与科学部院士名单
电子通信两个一级学科中工程院士分布: (不包括光学与光电子学,控制,计算机,材料物理,遥感信息等学科方向,不包括双聘,兼职及名誉院士) 北京理工大学 毛二可 雷达电子 东南大学 韦钰 电子 东南大学 孙忠良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清华大学 吴佑寿 数字通信 电子科技大学 李乐民 通信系统 哈工大 张乃通 通信系统 北京邮电大学 周炯磐 通信系统 国防科技大学 郭桂蓉 通信电子
以上见工程院网页
电子与通信两院院士分布如下: 电子科大 4 北邮 3 东南 2 北理工 2 哈工大 2 清华 2 北大 1 上交 1 国防科大 1 西电 1 ~~~~~~~~~~~~~~~~~~~~~~~~~~~~~~~~~~~~~~~~~~~~~~~~~~~~~~~~~~~~~~~
【三】,企业及就业 C设计企业一览
北京地区 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大众志微系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华大集成电路设计中心 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清华同方微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龙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威盛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九方中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NEC集成电路设计公司 北京华虹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方华虹微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屏蔽广告=万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庆微数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兆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大青鸟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北京宏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伟盈微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火马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奇普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思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协同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利亚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芯网拓科技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微电子学研究所 北京奥贝克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世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青鸟元芯微系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科飞鸿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凝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宏绎集成电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东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专用集成电路设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北京中科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清华紫光微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华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奥华微电子(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博旭华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国芯安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凯赛德航天系统集成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伊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矽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北京明宇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英贝多嵌入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Ansoft公司 惠普(中国)有限公司 中关村-Cadence软件学院 中国科学院EDA中心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润光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Cadence公司 Mentor Graphics公司 Magma公司 Chipldea公司 Synopsys公司 方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摩托罗拉强芯(天津)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美国家半导体
深圳地区 深圳市中兴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微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思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运通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芯邦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剑拓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华澳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方禾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昊天旭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矽谷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经纬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深爱半导体有限公司 深圳艾科创新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先功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互动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微半导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健科技有限公司 美芯集成电路(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日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域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兰光电子集团公司 安凯开曼公司 深圳凯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创系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声电子科技开发 富大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日松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而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 晶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源核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华超软件与微电子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 泰格阳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思电子有限公司 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赛格高技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晟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贝顿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地区 上海华虹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新茂半导体有限公司 复旦大学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 宏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大众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华龙信息技术开发中心 圣景微电子公司 上海精致科技有限公司 泰鼎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Aplus公司 鼎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展讯通信有限公司 新益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明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LSI逻辑公司 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上海微科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上海大缔微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颖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矽创微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至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芯原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智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得理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爱普生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华园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众华电子有限公司 德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勇瑞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江浙地区 苏州中科集成电路设计中心 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爱芯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方微电子有限公司 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市科技园区甬晶微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天微系统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
西安地区 德国英飞凌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华西集成电路设计中心 西安亚同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深亚电子有限公司 西安联圣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交大数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中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美欧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万思微电子有限公司 西安和记奥普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西北工业大学航空微电子中心 西安科大华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北斗星数码信息有限公司 西安启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西安华泰集成电路设计中心 富微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德智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德恒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开元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航天意德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西安蓝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秦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IC设计部 西安集成电路设计专业孵化器
成都地区 成都国腾微电子有限公司 绵阳凯路微电子有限公司 四川南山之桥微电子有限公司 成都登巅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天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威斯达芯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西南分院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华微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创意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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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政策
国家发展IC产业的优惠政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要点(补充)》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2]14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摘要),国办函[2001]51号 5.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政策的通知(要点)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要点(补充)》 所得税:再投资部分享受40%退税 在2010年底以前,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包括封装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国内外经济组织在境内取得的利润向西部地区再投资于集成电路或软件生产企业的部分,按80%退还其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风险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同意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并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 增值税:税率下调至3%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海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和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可按《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规定适用提前通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收、加急通关、担保验收等便捷的进出口通关程序。同时,上述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可?quot;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并适用便捷的检验检疫程序。 生产企业:优惠范围扩至0.8μm工艺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μm(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其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研发中心:组建一至两家 国家支持组建一至两家产学研相结合的集成电路研发中心。(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提供)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发[2000]18号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 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由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第四条 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措。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条 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出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四条 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 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训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 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 政策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国家标准。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 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自2000年下半年起,公安部、信息产业中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十一章 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软件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也可适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三十九条 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十二章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四十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 第四十一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 第四十三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 门监管。 第四十六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四十七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 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通知 财税[2002]140号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有关规定,现将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到国外流片、加工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国内无法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由信息产业部进行认定,并送国家计委备案。相关企业其产品经过认定后,直接到海关办理有关即征即退手续。具体认定办法和海关具体操作办法分别由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三、信息产业部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情况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享受该政策的年度实际进口金额和数量抄送财政部。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摘要) 国办函[2001]51号 国家计委: 你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建议的请示》(计高技[2001]4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原则同意你委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的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现函复如下: 一、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同意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其中种子资金从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1999年以来以资本金形式投资于高技术产业的国债资金中统筹解决,并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具体办法请你委商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和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可按《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规定使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捷转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的进出口通关程序。同时,上述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可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并适用便捷的检验检疫程序,具体规定请质检总局制定。 三、为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均可参照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策第230号)所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一)年自营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前三年自营出口额年均增长率超过30%; (二)前两年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已向国家照章纳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在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国家规定优先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或设立贸易分支机构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凭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购汇汇出手续,企业有自有外汇的,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具体办法请外汇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四、为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的培养,教育部门应改革现行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包括改革软件专业的教学模式,支持高等院校与国内企业按运作企业化、办学专业化、后勤社会化的模式,合作兴办软件学院;依托高校建立若干软件工程学院,可直接从应届毕业生中招收工程硕士,其招生规模由学院自行确定,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学习年限可不受工程硕士生3至5年的规定限制;创造条件,鼓励国内高校与美国、印度、英国、以色列、爱尔兰等国家的高水平大学、软件公司和集成电路公司合作办学,其招生纳入工程硕士渠道;在软件学院和高校开办的计算机学科中率先实行完全学分制;鼓励办学单位与国内外著名的计算机与微电子公司合作,引入高水平师资等,以上具体办法请教育部制定。对经教育部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允许其按办法成本制订学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具体标准和审批办法,请你委商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5. 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52号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审核确定并通知海关总署,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对上述企业进口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商品目录办理免税手续,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附件2所列商品目录包括税则号列和商品名称。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遇商品名称和税则归类与本文规定不一致时,以本文所列的商品名称为准。 四、附件所列商品目录将适时进行调整,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海关总署对享受该政策的年度实际进口数量应及时抄送财政部。 特此通知。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政策的通知( 要点 )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 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 成电路产品。 二、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与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国内外经济组织在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向西部地区再投资开办集成电路生产、封装或软件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仍按财税[2000]25号文执行。 此前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五】课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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