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于广电业和电信业分制的重点在于禁止向对方业务的渗透。因此,管制的依据主要是对各自专属业务的界定。从这个角度出发,传统的广播电视业务与传统的通信业务在早些时候还是能够明显区分开来的,75号文件的规定规避了无序竞争,对于广电业和电信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伴随着全球通信业的不断发展,伴随着三网融合大潮的滚滚而来,新诞生的IPTV业务更多地体现了融合的趋势及特征,兼有了广播电视业务和通信业务的特征,无法再界定为某个行业的专属业务。此时,再将IPTV业务严格定位为广播电视业务或是通信业务,显然没有现实意义。相应地,对于IPTV业务进行人为的分制,就失去了历史发展的合理性,对于IPTV产业的发展必将起到阻碍的作用。
如果一定要对IPTV业务界定,那么将IPTV业务界定为通信业务,也无可厚非。中国电信北京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成良表示,从业务角度来看,IPTV并不是单纯的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它还涉及到VOD点播服务,视频通信服务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各种内莸男畔⒎?瘛D壳埃??馓峁㊣PTV业务的电信运营商,普遍热衷于提供三重播放服务,即提供广播电视节目、通信和高速数据服务。
IPTV业务在不同国家受到不同的政策管制。例如,欧盟将VOD点播服务看作信息业务,受到比较松的管制;而视频通信服务则如同传统的语音通信一样当作通信业务进行管制。从这个意义出发,中国电信运营商提供的IPTV业务中的VOD点播服务、视频通信服务和其他信息服务,都是传统的通信业务自身发展的结果,满足管制的出发点。
对IPTV业务进行分制的重要依据,实质上在于经由IP网络的IPTV业务当用来传送广播电视节目到终端用户时,是否可以将其定义为传统的广播电视业务而受到与之前相同的管制。如果是,则意味着IPTV面临着与有线、卫星电视相同的管制政策。西方国家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的管制是比较严格的,例如规定广播电视的承载平台必须留有相当的容量来承担公共、儿童频道;内容则必须符合公众利益的限制(例如限制了儿童不宜、歧视弱势群体等内容)。张成良指出,尽管IPTV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符合当前广播电视业务的定义,但是却与VOD业务有很大的相似性。特别是IPTV业务的发起是基于个人的要求来启动的:当用户选择某频道后,其请求会通过相关协议传送到网络端来选择出合适的频道,最终只有1路用户选择的电视节目经过宽带网络传送到用户家中。因此,IPTV业务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服务,类似于VOD点播服务,因而可以被看作属于通信业务的信息服务。
综上所述,从管制的角度讲,IPTV不应被看作是传统的广播电视业务,即使它们用来传送相同的内容,却也有着不同的社会影响力和不同的商业技术成熟度。这些不同应该相应地体现在管制政策上。对于IPTV这样一个新兴的市场和新竞争者,IPTV的管制应该是比较宽松的,以给它更多的发展空间,以带动IPTV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国外对于IPTV相对宽松的管制态度,对于中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