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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程序员张某,因拒绝公司要求春节假期携带电脑回家工作而被开除。随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4万元以及加班工资等费用,获得支持。公司对此表示不服,遂将张某告上法庭。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张某是上海某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已在该司工作4年。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张某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遭到拒绝。
随后该公司以“恶意拒绝执行以及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由将其开除。此外,该公司称张某春节休了27天假,且在此期间“失联”。
对此,张某解释为,春节假期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休假的27天,包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休12天以及2个周末,都是正当假期。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的春节携带电脑回家一事,现实中确实存在工作有突发状况需要处理的情形,原告该要求并无不妥,但被告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故其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何况,27天的休假也有正当手续与流程,并非原告主张的“失联”状态。
双方在午休时间的认定上也有分歧。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半到13点,而张某最近半年都是从11点半就进入午休状态。对此,小张却表示,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公司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针对午休时间的争议,上海浦东法院认为,被告确认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自上午9点至下午5点半,则其应当知晓午休时间为半小时,被告本人亦认可部分午餐时间超过正常合理时间,故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
此外,公司称小张还存在恶意拖延劳动任务的行为。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张某次日上午9点到客户公司,小张却拖延至中午才到。小张对此解释道,收到通知时他已下班,在征得客户同意后他先回公司拿了电脑,才导致迟到。
针对原告主张被告未能按要求及时向第三方提供劳动,上海浦东法院认为,该行为系其返回公司拿取电脑这一客观原因所致,并非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综上,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三项违纪事实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场官司持续了一年多才最终宣判。案件主审法官认为,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理应对劳动者保持一定限度的宽容和善意,如果一味地用公司内部规定中的条条框框去苛求劳动者每时每刻都“正确地做事”,甚至动辄就拿出开除员工这支“利器”,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内耗。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假期领导安排你工作,你会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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