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血液中心血液检测实验室仪器及设备采购暂行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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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血液检测仪器设备是血液检测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的采购决策要建立在了解血液检测发展动态的基础之上,沿着规范的采购流程,采取科学、有效的采购方式,确保血液检测实验室的采购质量。
第二条 凡使用管理的资金采购仪器设备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检查实验室成立“血液检测仪器设备采购小组”,小组成员由血液检查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调研、采购组织、采购备案及购买后的技术支持与信息服务。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三条 招标采购单台或批量的仪器设备总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具体实施细则详见《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四条 血液检测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集中采购、自购或参加展会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
1、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集中采购办法执行。
2、各部门应大力推广展会采购:尽可能利用设备仪器比较集中的大型展会,在展会现场多方比对、多方询价,对学校节省采购成本。
第六条 自购
1、自购:专业性较强或本应采取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如用户因特殊要求需自购的,用户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自购。
2、需到厂家自购设备的必须由学校批准,自购形式应以中立的采购模式为主,例如展览或企业自发的演示及展示会议活动。
第三章 采购程序要求
第七条 采购项目采用备案制,血液检测实验室应提供组团机构关于组团和谈判情况的说明及订购合同(进口数据库还应包括代理付款合同)、验收报告、引进论证报告或续订论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谈判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要求:
1、制定谈判方案
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拟定血液检查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采购项目需求及谈判主要内容,形成谈判文件。
2、发出谈判邀请
向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谈判文件,并于有效期内将响应文件密封加盖有效印鉴后交到指定地点。
3、组成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血液检测实验室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血液检测仪器设备采购业务负责人必须参加。
4、签约
根据《谈判鉴定书》,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并签定合同。
第九条 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审批论证
第十条 血液检测实验室负责仪器设备采购档案的原始积累与整理工作,并提供以下采购资料备案。
第十一条 论证必须采取相关有效的论证措施:
1)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并填写回执,供应单位必须提供准确的时间及地点(或相关展会),对所需采购的仪器提供展示、演示。
2)组成三人以上的观摩团,按其指定的地点进行观摩考察,考察后呈报《论证报告》。
3)观摩团应配备视频设备,对所考察的全程应做好记录及备案工作与《论证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论证通过后,购置预算单价在40万元(含)—8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审批后进入采购阶段。购置预算单价在8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由主管校长进行审批后进入采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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