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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家里上网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拒不执行者轻则被警方警告,重则将被停机半年。”这是重庆市公安局近日宣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中的规定。规定一出,在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并引发一面倒的批评和质疑。
以前只是要求个人开办网站须备案,但对普通个人上网用户没有实行备案登记。而重庆市公安局的理由是,全国互联网犯罪以每年近千件的数量增长,此前因为上网用户的IP地址不固定、警方对具体用户的资料掌握不全等,给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实施备案后,警方对每台上网电脑及其主人的资料将一清二楚,网络犯罪一旦发生,警方可顺藤摸瓜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对此,人们认为这是重庆市公安局固守“权力本位”“管理中心”落后观念的表现,是让权利为权力服务,具有明显的公权扩大化倾向。
笔者深以为然,但同时也认为,“上网备案”地方法规的出台,也击中了公民通信自由的法律保障软肋。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的宪法原则。通信自由和权利也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虽然宪法也进一步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公民通信的方式不断多样化,通信领域也不断扩大,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含义却没有更加明确的界定,特别是通信自由到底包括哪些基本内容,公民通信方式的选择、公民使用特定通信方式的基本信息,是否属于通信自由的范畴,公民进行通信时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通信秘密范围,这些信息是否可以被强制向某个机关或组织提供,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中,“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至今仍然是两个内涵模糊的概念,这使公民权利的实现面临许多尴尬。
我国还没有电信法,而国务院制定的《电信条例》对通信自由的规定与宪法有所不同,条例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第六十六条)。在有网络电话的今天看来,这一规定明显缩小了宪法确认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范围,等于克减了公民权利。它意味着除了“电信内容”以外的公民其他通信信息则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就可以被检查,而且也不被认为侵害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衡量,重庆市公安局“上网备案”的规定似乎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然而,毕竟广大公众对“上网备案”这一做法非常反感和恐惧,他们害怕自己的上网行为受到随时随地的监视,害怕自己失去最基本的隐私领域,更害怕警察过多地介入私人生活空间,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而被滥用。公众需要公共安全,也需要良好秩序,但他们最担心公权机关以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为名,肆无忌惮地挤压私人权利而随意扩大公权力,从而担心失去自己应有的活动空间和自由。看来,在通信自由领域,在公民自由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的界限划分上,公众的理解和管理机关的理解还有很大差距,这正是法律软肋所致。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法律有软肋,但从“权利本位”基本法治理念出发,“上网备案”制度还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在规定这一措施时,有没有真正从“权利本位”出发,有没有穷尽其他一切有效监管措施,是否涉嫌轻率添加公民义务,有没有让公众充分参与,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值得认真反思和检讨。在笔者看来,只要真正坚持以人为本和权利本位,类似的问题不会出现,即使出现也能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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