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众日报报道,从下月起,山东省在正在使用或新注册登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中推广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根据规定,凡是没有按照要求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辆,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将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作为车辆注册登记、检验的重要内容。路面执勤的交通民警根据汽车行驶记录仪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发现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惩处。 据了解,5月1日起,将分别在青岛、东营、烟台、济宁、临沂五市免费安装200套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生产企业,从8月1日起进入山东省正式安装运行程序,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安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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