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主要包括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详细指标要求见附表1)。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满足上述指标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具体要求和措施见附表2、3。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具体要求和措施见附表3。
三、任务清单
(一)严格新改扩建项目准入。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支持鼓励钢铁冶炼产能向环境容量大、资源保障条件好的地区转移。鼓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通过工艺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牵头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各项工作均需地方负责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积极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应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按照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有序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要加强对企业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要求,成立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力争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1个月后,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当地生态环境等部门。(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推进聚四氟乙烯微孔覆膜滤料、超细纤维多梯度面层滤料、金属间化合物多孔(膜)材料等产业化应用;烟气脱硫应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烟气脱硝应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加强源头控制,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厅)
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应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管控措施,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应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收集治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鼓励对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钢铁企业应依法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等建设,并与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按照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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